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成立
委员会依据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6 月30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而成立。
组成及法定人数
委员会成员须经由本公司董事会委任,而委员会的大部份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成员 :委员会最少由三名成员组成。
法定人数:2
委员会会议及程序须受本公司的细则所载的董事会会议程序规定所规管。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
出席会议
1. 本公司的主席及董事总经理应获邀请出席委员会会议,以讨论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以及在有需要时提出建议。本公司的主席及董事总经理应就可能影响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的重大变动,向委员会作出报告。
2. 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秘书。委员会秘书或其未克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委员会会员将出任委员会会议秘书。
* 仅供识别
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每年一次。委员会主席可按其意愿召开额外的会议。
权力
1.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按照其职权范围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数据,而所有雇员亦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满足其任何要求。
2.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向外咨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职责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3.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4.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6.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7.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8.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9. 就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咨询主席及╱或董事总经理,如认为有需要,亦可索取专业意见。
10.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11. 有责任适时及不少于一年一次向董事会汇报有关其工作( 包括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建议)。
注:就本职权范围而言「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年报内提及的同一类别的人士。
此职权范围书于2013年3 月19日修订及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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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