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是否允许顾客自带酒水,相关的争论近些年来一直持续着。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的观点针锋相对,难以调和。2012年,浙江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专项行动中,丽水市工商局另辟蹊径,通过行政约谈,推动餐饮行业放弃“谢绝自带酒水”的惯常做法,改由双方协商“酒水自带”服务价格。
相关方面认为,丽水的这一做法,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兼顾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或将成为破解餐饮消费困局的有效路径。
另辟蹊径破解消费难题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在此前的争论之中,消费者普遍认为,“谢绝自带酒水”违背了自愿和公平的原则,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是硬性搭售的强制性交易行为。而餐饮企业则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纯属其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并不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监管部门对于上述争议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全国范围来说,有些地方的工商机关出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自律,但收效甚微。也有些地方,如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方面共同推出的 《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规定商家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从而引起社会强烈反响,遭到众多网友抨击。
针对这一消费困局,丽水市工商局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即开展了深入的调查。该局在全市范围发放《餐饮行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情况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89份。调查显示:76.74%的消费者认为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不合理;84.23%的消费者认为其中的根本原因是酒店提供的酒水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太大。
2012年,丽水市工商局对全市餐饮企业开展了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检查餐饮企业44家,其中有31家在餐厅入口处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了 “谢绝自带酒水”、“本店对自带酒水收取相应服务费”等内容的告示牌。除3家餐饮企业在酒店醒目处设置的告示牌内容中对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外,其余企业均未公示。有24家餐饮企业收取过酒水服务费,收费的方式有的按照酒的类别,有的按照桌数,有的兼而有之。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也对酒水价格从批发企业、大型超市、一般零售企业、餐饮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表明:餐饮企业的酒类销售价格为市场批发价的1倍左右;饮料销售利润为90%-100%。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丽水市工商局召集系统内执法办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核审等方面的业务骨干,进行了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此外,该局还邀请市、区两级法院、政府法制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对“谢绝自带酒水”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及“自带酒水”是否可以收费进行了探讨,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辩,继而认为“谢绝自带酒水”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行业协会采纳工商建议 通过反复的论证,丽水市工商局最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是以告示的形式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局由此对相关餐饮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在全国工商系统中首开先河。
处罚并非此次整治的目的,为了有效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丽水工商局又先后多次召集餐饮行业经营者、餐饮行业协会成员参加座谈会,并提出了餐饮行业可在最高限价下收取服务费的建议。丽水市工商局认为,具体的收费标准由餐饮行业经营者自主定价,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服务费标准告示牌,做到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针对消费者自带多瓶酒水会产生高额费用的问题,丽水市工商局建议餐饮行业在告示中增加“消费者自带酒水来酒店消费的,应在就餐前告知酒店,双方协商服务费价格”提醒,同时签订《自带酒水服务费合约》,以明确自带酒水的种类、数量、酒店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经过协商后的服务费价格,避免就餐后对收取服务费产生争议。
付出的努力最终收获成效,当地餐饮行业协会此后发出《倡议书》,完全采纳了工商部门的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杨红灿局长对此作出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这种方式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经营者的合理得利,在其它行业的整治中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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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森